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重要的机构,具有监督破产财产分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监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处分的职责,还可以赋予其他职权。债权人委员会在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债权人会议的职责包括:
1.监督破产财产的分配;
2.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3.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4.债权人会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债权人会议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责包括:审查人民法院关于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并作出确认、不予确认或者撤销的决定;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并表决通过重整计划;通过破产财产的保全、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清算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修正案;通过债权人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因此,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具有重要的职责和作用。
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起着关键作用。它监督破产财产的分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并审查人民法院关于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此外,债权人会议还有权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通过重整计划,以及通过破产财产的保全、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对于债权人会议来说,其职责和作用不容忽视,对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七条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第六十八条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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