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征收拆迁范围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制定。确定征收方案后,要对征收方案进行公示,听取公众意见。有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统筹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老城区改造应当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科学论证。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宣传,并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征求意见和根据民意作出的修改。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代表、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向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公告。二是房屋征收如何决策(1)确定征收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2)审查四个方案和一个方案(1)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②城乡规划部门审核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③国土资源部审核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旧城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征收的,要复核是否列入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三)确定征收范围和两个禁止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和征收范围,作出禁止不当增加补偿费的有关通知,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为一年。(四)调查登记和公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向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公告。(五)未登记建筑物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法律。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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