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将取代原债权人即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诉讼当事人,原法律关系消灭,而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新的债权人提起的诉讼,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何保障确定债权转让后的实现
前文论及,确定债权的权利人张某和受让人汪某之间的确定债权转让行为虽然有效,但汪某却不能因此而同时取得申请执行权而获得法律支持,那么的汪某的权利如何寻求法律救济呢?实际上,确定债权人转让确定债权的行为,是对自己所享权利的一种处分;转让之后,在原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形成了一种转让关系,在受让人和债务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两种关系是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效力所不可能企及的,自然不受其调整、约束和规范。这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被赋予确定债权的属性,明显又复归于普通债权债务的范畴。因此,只要债权的转让是合法的,受让人就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但是受让人如欲以法律强制力实现债权,必须先行通过诉讼对上述两种关系进行确认,进行确认之诉,使转让后的债权具有确定债权的属性,同时又使自己取得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才能在执行程序中享有申请执行人的权利。
确定债权的转让有利于经济流转,意义重大。诚如上述,确定债权转让后通过确认之诉使其也成为普通债权。原债权人的权利被确认不复存在,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被赋予确定债权的性质,不但受让人的权利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而且也增强了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公信力,同时在法院执行的操作层面上也有章可循,避免了执行实务中认识不一、工作混乱的情况发生。
(作者单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