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浙江省温州市某村村委会与一家拍卖行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双方约定,该村村委会委托一家拍卖行以村委会名义拍卖34套房屋。拍卖结束后,拍卖行将向买家收取1.2%的佣金。拍卖行收到成交款后,将扣除佣金,并将款项退还村委会。但这34套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双方约定,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应先以该村村委会名义办理,再过户到买受人名下。同年5月,拍卖行在报纸上刊登拍卖公告,全面提前申报拍卖时间、地点、竞拍对象、上述产权等相关事项。随后潘先生参加竞价,成功卖出一套219.5平方米的房子,总价478.51万元。潘先生支付了拍卖款和佣金5万余元。事后,拍卖行将拍卖款交给村委会,并将房子交给潘先生。2011年3月8日,温州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条例》细则规定,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温州户籍居民应当暂停在温州购房,且该购房行为违反规定。没有房地产登记。潘先生说,拍卖时村委会承诺2010年底前完成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于是,直到2012年9月3日,村委会才拿到了房屋所有权证,两年后。潘先生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得知,由于自己名下已有4套房屋,受上述房地产限购政策限制,无法办理所购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潘先生认为,正是村委会迟迟不办理产权初始登记,导致他因“限购令”而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此主张取消“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行和村里都要办理过户手续委员会应将拍卖成交款和佣金退还给他。如果谈判失败,潘先生将拍卖行和村委会告上法庭。
近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各方在此事上无过错,拍卖款及佣金的一半将全额退还潘先生。法院认为,潘先生在拍卖前已在温州拥有4套房屋,市政府颁布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实施后,村委会才取得涉案房屋的权属证明。根据政策,潘先生和村委会无法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导致相关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潘先生要求撤销拍卖结论确认书,这是有法律依据的,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合同终止后,潘先生将返还上述房产,村委会将返还拍卖款478.51万元。
哪一方对未能履行拍卖合同和转让拍卖行所有权负有责任?法院认为,拍卖程序合法,合同无法履行,拍卖行无过错。拍卖行收取的拍卖款已转移到村委会。潘宪生要求拍卖行返还拍卖款和佣金,但法院不予支持。虽然取消拍卖合同并非潘先生和村委会的责任,但潘先生支付的57421元拍卖佣金确实是潘先生的实际损失。公平地说,这笔钱应该由潘先生和村委会承担。据此,一审法院决定撤销潘先生与拍卖行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并责令村委会退还潘先生的拍卖成交款,赔偿其损失2.8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潘先生、拍卖行、村委会均接受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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