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条件背书是否无效
无效。
票据法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因为票据是一种完全有价证券,持票人必须具有合法取得的票据才能主张其票据权利。背书是附属票据行为,背书人转让的是出票人通过法定的记载事项设立的票据权利,背书人无权增加或减少出票人所创设的票据权利。因此,背书人在转让该票据权利时,不得附有条件。附条件的背书,是不发生票据上的效力的,但背书行为本身仍然有效。这一点同民法上的附条件的合同不同。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只有当某一条件成就时,该合同才能生效。票据则不同,票据的性质和票据正常流通的实践要求,背书转让票据,只能是单纯性背书,即背书是无条件的。
二、什么是背书人与被背书人
背书人是被背书人的债务人,被背书人是背书人的债权人。
背书人一旦在转让的票据上签名,则要承担作为背书人的义务:
1.必须保证被背书人(以及在此之后合法取得该票据的人)肯定能得到票据的承兑及付款;
2.必须保证背书人(以及在此之前在该票据签名的人)签名的真实性和背书的连续性。
被背书人在取得背书后,即得到该票据的所有合法权利:
1.背书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汇票付款方要求汇票承兑及付款;
2.若汇票承兑遭拒,被背书人可以向其直接背书人及曾在汇票签名的“前背书人”(包含出票人)要求兑付。
全文53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