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查明,1995年5月,王能注册成立重庆市朝天门联托运输有限公司,1997年起,该公司经营浙江省绍兴县柯桥镇至重庆朝天门交易市场的货运业务,为非法控制该运输线路,王能以联托公司为依托,先后纠集王晓山(另案处理)、王同庆等人,采取威胁、殴打等暴力方式,强迫布匹经营户在联托公司托运货物,非法聚敛财物1000余万元人民币。
此后,王能将聚敛的财物部分用于注册成立西南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等其它经济实体,以获取更大经济利益;部分用于组织成员的日常开销等,以王能为组织、领导者的上述人员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一定行业内给经营户形成心理强制和威慑,在一定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的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根据各被告人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及具体犯罪情节,重庆市五中法院判决认定王能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行贿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万元。同案其余10名被告分别被判处五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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