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人员停止缴费时,由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2、建立新的基本养老保险之后,参保人员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申请;
3、转移接续关系的申请将在15个工作日内受理,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向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4、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在接到文件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转移关系的各项手续;
5、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在受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的办理并通知参保人员。
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问题
(一)转入地养老金支付压力大。《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除了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要转移12%的单位缴费,目的是为了平衡转出地和转入地的基金关系。但在实际操作中,转移的大部分统筹基金仍不足以支付老龄化带来的资金需求,给转入地带来很大的支付压力。特别是发达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数量多,养老基金支大于收,资金缺口都由本地财政兜底,给各地带来很大的财政压力。
(二)各省异地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政策仍存在分歧。尽管《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明确指出,缴费年限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但在一些发达地区,例如深圳、上海等地,都重新制定地方条例规定本地区的外地视同缴费年限问题。
例如深圳地区,条例规定只有办理了户籍调动的人员,外地的视同缴费年限才予以确认,对于一些非户籍的参保人员,他们之前在老家的视同缴费年限深圳市是不予认定的。因此使很多复员军人、下岗、并轨后重新异地就业的“中人”之前的异地视同缴费年限无法连续计算。
各个统筹地区关于重新招工就业后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相关规定都有所不同,损害了部分参保人员的利益。
(三)信息传递不顺畅。对于企业职工跨省正常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从办理转移手续时间上看,目前还是不“圆满”。对于转移时限问题,采取电话联系和邮寄方式,由于沟通上存在障碍,时效上的确存在困难。首先是个人账户记录方式问题,有的地方将欠费补缴记录统一记录在补缴时限年度,转保时个人账户如何记录还原,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其次是转移接续操作流程的统一规范,转保时大量的时间耗费在与异地经办机构之间电话、信函和传真的沟通上,因为信息表的记账方式和信息内容各地表达不一致,容易产生歧义,难以录入,造成转保时间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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