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68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同时,该条规定还指出,如果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关系认定为无息借款,但是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时,贷款人主张收取逾期归还借款的利息,则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因此,如果借款关系被认定为无息借款,并且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借款,贷款人可以主张收取逾期归还借款的利息。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贷款人的主张。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68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关系认定为无息借款,但是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时,贷款人主张收取逾期归还借款的利息,则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民法典】借款利息约定不明确?法院这样判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了借款利息的约定,如果约定不明确,则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然无法确定,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市场利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如果市场利率无法确定,则人民法院可以参考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如果借款利息约定不明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来确定,或者参照市场利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来确定,或者参考社会公共利益来确定。
根据民法典第68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无法确定,可以参照市场利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而根据民法典第166条规定,借款利息的约定不明确时,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前述规定来确定。因此,如果借款利息约定不明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来确定,或者参照市场利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来确定,或者参考社会公共利益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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