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刑法对非法制造危险物质罪立案规定是:
1、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3、非法制造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
4、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非法制造危险物质罪的立案标准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单位、个人若是想要制造毒害性、放射性等的危险物质,需要先获得相应的制造许可。这是由于没有许可的制造行为是违法的,在获得许可后、制造危险物质的过程之中,需要严格的遵守相关规定。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全文67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