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形式要件
经常可以看到这种情况:老人去世后还没有几天,兄弟姐妹几个就为了继承老人的遗产打得不可开交。如果有一份遗嘱的话,可以避免许多的争议。从法律精神上来说,每个人对于自己身后的财产应当有处分的权利。有许多人愿意用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身后的财产归属,但是,我们又发现了许多遗嘱因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主要是形式方面的要求——被判定无效。本文主要就遗嘱形式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老人留公证遗嘱到底有没有用
老人留公证遗嘱到底有用,经过公证的遗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的法律效力如下所述:
1、排除效力。
公证遗嘱能够有效地确认遗嘱指定受益人的遗产继承人身份,而排除其他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从而有效实现遗嘱人对身后事务及财产的处置意愿
2、优先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包括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就是体现在与其他四种遗嘱的效力比较上
3、证据效力。公证遗嘱由公证机构以公证书形式做成,是一份具有特别证明力的法律文书。公证遗嘱除了指定受益人,对遗产进行处分以外,还有诸多证据功能。
二、怎样才能防止遗嘱无效
防止遗嘱无效主要从三个方面来把关:
第一,遗嘱人
遗嘱人应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病人以及其他由于疾病、遗传、外界刺激等原因导致神智不清的人不具备立遗嘱的主体资格。如果立遗嘱,那么遗嘱无效。
第二,遗嘱的形式。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有五种形式,分别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同时每一种遗嘱的形式还有具体的要求,比如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当然见证人还需要满足一定的身份条件和能力条件。
遗嘱在形式上应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如有不符,就可能导致整个遗嘱的无效。当然,即使完全符合了,也不一定被判有效。比如有人30年前自书遗嘱,15年前去世,现后人发现遗嘱并诉至法院,但是法院没有认可这份遗嘱,因为年代久远,当事人无法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法院无法查知是否真实。从这个意义上说,公证遗嘱和律师见证遗嘱更保险,因为毕竟有法律专业人士的公证和见证,且以单位的名义工作,证明力更强。
第二,遗嘱的内容。
遗嘱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遗嘱人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法处分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如果超越这个规定,就可能导致遗嘱的无效或部分无效。比如,遗嘱人把夫妻共有财产误以为是自己享有完全所有权的财产进行处分,那么涉及配偶财产的那部分处分就是无效的;遗嘱没有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留下遗产的话,也会导致遗嘱的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人处分的是非法财产的话,这部分也是无效的。
遗嘱人之所以立下遗嘱,是希望财产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分配,但是如果由于对法律的不了解而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那么可能遗嘱不仅没有完成反而违背了遗嘱人的意愿,因为遗嘱人的意愿是整体的,如果整体无效也就当作没立遗嘱,可是如果部分无效的话,就有可能根本违背了遗嘱人的愿望。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