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出资一般分为哪几类?
时间:2023-06-24 13:40:17 15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瑕疵出资分为以下几类:

一、虚假出资,是股东于公司设立之时根本没有出资却声明已经出资,致使公司实际无任何实收资本而设立并有违该国法律规定的情形。

二、出资不足,也就是股东只足额缴纳了第一期出资,而以后各期均未交纳或只缴纳了部分,而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不实。

三、出资价值瑕疵,是指实物、权利等出资的评估价值,高于评估对象实际价值之情形。

四、出资权利瑕疵,是指用于出资的有形或无形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等存在着权利上的瑕疵,如已出卖他人或已抵押他人等。

五、出资形式瑕疵,是指以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资形式进行出资的情形。

六、出资比例瑕疵,是指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比例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比例。

七、不进行虚假出资补足的赔偿金

虚假出资的后果是:

1、虚假出资股东需要承担内部责任:

(1)有限公司成立前,股东之间的出资协议对签订股东具有合同约束力,违反该出资协议而未缴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应继续履行出资义务或承担解除出资合同、公司不能成立的法律责任。

(2)有限公司成立后,股东即受公司章程的约束,公司章程亦具有契约性质,约束全体股东和公司本身的行为,其中,章程中出资部分的记载即为股东对出资的承诺,即已足额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违约为由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

2、虚假出资股东需要承担外部责任:

(1)各股东实缴的注册资本之和未达法定最低限额时,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股东不受有限责任的保护,各股东无论自己是否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均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互负连带责任,股东之间视为合伙关系。

(2)各股东实缴出资之和未达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但已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的,公司具备了独立法人人格,股东亦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虚假出资的股东应在实缴资本与应缴资本的差额内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3)在数个股东均存在虚假出资但未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低于法定最低限额的情形下,各出资未到位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按其实际出资额与应出资额的差额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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