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对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在权登记证书,授予船舶登记号码,并在船舶登记簿下列事项:(一)船舶名称、船舶呼号;(二)船籍港和登记号码、登记标志;(三)船舶所有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四)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日期;(五)船舶所有权登记日期;(六)船舶建造商名称、建造日期和建造地点;(七)船舶价值、船体材料和船舶主要技术数据;(八)船舶的曾用名、原船籍港和原船舶登记的注销或者中止日期;(九)船舶为数人共有的,还应当载明船舶共有人的共有情况;(十)船舶所有人不实际使用和控制船舶的,还应当载明光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名称;(十一)船舶设定抵押权的,还应当载明船舶抵押权的设定情况。船舶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
船舶变更要怎么登记
船舶变更登记流程如下:
1、船舶的船籍港、共有情况、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相关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2、相关文件包括申请书、船舶国籍证书、变更证明文件等;
3、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予以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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