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也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害,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临时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临时控制的措施,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避免危害,控制危险的扩大。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义务的行为。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有权陈述和申辩;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权提起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造成损害的,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财产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扣留决定或者其他行政处罚不服的,没收违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的;(二)对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或者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变更、吊销、注销许可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确认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解除农业合同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非法集资的,收受财物、摊派费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资格证书、资格证书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批准的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未依法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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