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了解房屋拆迁的法律规定
时间:2023-07-03 20:54:55 38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房屋拆迁法律规定:

1、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征收补偿方案;

2、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并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天;

3、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众意见及时公布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由于旧城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大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4、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6、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较多的,由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补偿费用应全额到位,专户存放,专款专用;

7、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补偿方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8、市、县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和补偿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房屋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民间借贷虽是私人之间或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个人之间基于自愿的原则进行的活动,但它也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的,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否则,一律视为无息借款,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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