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租赁债券认购办法(试行)
时间:2023-06-05 11:27:22 22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改革住房无偿分配办法,筹集建房资金,加快住房建设,根据《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实行新租公有住房认购住房租赁债券制度。

第三条

住房租赁债券由天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发行、使用和偿还,并委托建设银行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代办具体业务。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屋承租人应按规定标准认购住房租赁债券:

(一)属于新分配租用公有住房的。

(二)经单位调房增加住房面积的增加部分。

第五条

住房租赁债券由房屋承租人一次认购,从购买之日起满五年后还本付息,利息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六条

住房租赁债券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30元~60元,按房屋结构等级划分档次,并根据房屋座落地段等因素予以增减。新建砖混结构多层单元住宅,每平方米一般不低于50元。

住房租赁债券认购标准的调整,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

住房租赁债券的认购额度,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核定。

第八条

提倡已有住房的住户和社会各界人士自愿购买住宅建设债券和奖券,支持住宅建设。

第九条

新分配到住房的住户,须先由住房产权单位或分房单位开具《住房租赁债券认购通知》,由个人向建设银行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及所属各营业网点购买,凭房地产信贷部及所属营业网点出具的购买住房租赁债券证明,办理住房使用手续。

第十条

住房租赁债券不记名、不挂失,不得提前兑取,不得作为货币流通,可以按规定进行流通、转让。

第十一条

住房租赁债券的利息收入免缴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十二条

住房租赁债券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建设。各单位可在本单位职工认购住房租赁债券额度内申请住房专项贷款。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凡不按本规定认购住房租赁债券的,除责令房屋承租人补购外,并对有关负责人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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