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拾他人遗忘物,拒绝归还的,属于侵占行为,一般数额达到三千元以上涉嫌侵占罪。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公安局不予立案。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一、构成侵占罪的条件是什么
侵占罪构成条件有以下几点:
1、客体要件,侵占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3、主体要件,侵占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侵占罪;
4、主观要件,侵占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侵占罪论处。
二、侵占罪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归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等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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