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债务人是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人。
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务的确立,从理论上看主要是出于对债权人权利实现的保障目的。在对外关系上,任一连带债务人就全部债务均负有清偿义务,债权人可以向任一债务人要求清偿部分或者全部债务,而无需考虑债务人之间的债务份额比例,权利人实现全部债权有较充分保障。连带债务既有法定情形,也允许约定,其法律效果是,连带债务人对外、对债权人作为一个整体,债权人可要求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当部分连带债务人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而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其有权追偿超出部分。
律师补充: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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