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转为建设用地要经过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内,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为实施规划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批准。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谁批准?
一般由国务院批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事项。目前我国实行审批权下放,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更大的用地自主权,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首批试点省份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试点期限为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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