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如下取证方式不可取:
1、虚构证据的;
2、雇佣私家侦探的;
3、收集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
4、采取语言、行为暴力取证的,例如,捉奸在床,威胁取证等;
5、婚外情不可取的其他取证方式。
一、起诉离婚对方有录像可以告吗
法律强调的是取证的方法一定要合法。如果当事人是不择手段收集的,法院会不予采信,因为偷拍的行为可能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取证不成反而导致自己被告侵权。
首先,直接能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很难取证;其次,这些证据证明力相对较小,一般法院不会因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
二、调查取证前应当注意的事项
1、考虑调查取证的合法性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应当先取得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同意,才可以取证。因此,在取证前,应当考虑是否属于被害人一方提供的证人,尤其是已经在公安机关作证的证人。因此,向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是律师取证的前提。其他一些身份的证人,如果能申请检察机关调查取证,也建议先向检察机关申请,虽然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辩护律师只要经得证人同意便可取证,但笔者建议,不是在非常急迫的情况下,可以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笔者的一些案件,申请检察机关调取证据后,一种结果,由检察机关调取的证据数量、质量超乎了本人的预期;另一种结果,检察机关回复可由律师自行调查取证,在这种情况下,律师调查取证起来大可放心而为。特别要提醒的是,一些刑事和解的案件,例如强奸案件,不建议律师私下与被害人接触,最好是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这种获得量刑证据的方式是比较好的。
2、考虑调查取证的主体
调查人必须是有执业资格的律师,而且还应当是接受委托的辩护人。笔者办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公诉人就质疑一份笔录的合法性,因为其中一名取证主体不是本案的辩护人;调查人应当保证有二人,如果只有一人取证,其合法性容易受到置疑,另一名调查人身份应当也是执业律师,至少是作为助理的实习律师,如果没有律师资格的助理人员参与取证,其身份也不具有合法性;如果被告人家属提供了证人线索,并且与律师一同前往取证,这种取证方式更是不可取,容易有诱导证人之嫌;如果是女性证人,调查时可以考虑搭配一名女性调查人,一方面能够拉近心理距离,一方面便于处理突发情况。
3、做好调查取证的预案
调查取证前要分析调查取证的目的,准备好详细的调查提纲,准备发问的问题以及发问方式,避免发问时信马由缰、信口开河;其次,要合理规划调查取证的地点,避免人多嘈杂的地方,尽量选择安全而隐秘的环境展开谈话,打消证人的顾忌。
三、起诉离婚需要的证据有什么
除了起诉离婚需要的基本证据外,如果有其他的诉求,例如离婚损害赔偿,还需要其他的证据,具体来说:
1、认定婚外情的证据:
(1)“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保证书等表示悔改,这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
(2)如果对方嫖娼,通常有警方介入,警方的笔录可作为证据。
(3)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
(4)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5)抓获有超过普通朋友关系的行为举止(如:拥抱、亲吻等),可通过拍照摄像来取得证据。
(6)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来取得证据。
2、认定家暴的证据:
(1)证人证言。发生家庭暴力时有可能会被其他人员目睹到,比如说小区的保安,比如说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还有保姆或者是邻居等等。如果这些人曾经亲眼目睹过家庭暴力的发生,那么可以尽可能早的和他们做一些沟通工作,可以委托律师以调查笔录的方式向证人进行取证及录音取证的方式进行。
(2)在家庭暴力发生后,若曾经报过警,那么警方会有出警记录,通常警方对家庭暴力的处理会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会在派出所对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别进行问话,并制作笔录。
(3)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及时到医院就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是可以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的。
(4)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间发生纠纷时,曾有过通话录音,那么这个通话录音也可以作为附着的证据,或者是双方在谈到协议离婚或者是赔偿事项时,对方在谈论当中对施暴的行为并不否认的也可以做通话录音。
(5)在发生家庭暴力之后,如果对方曾写过保证书、忏悔书、承诺书等等这样的文书,保证以后绝不再发生暴力行为的这些书面材料也可以作为证据。
(6)被对方殴打后如果拍摄过相关照片的或者说有视频录像资料的也可以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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