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当外嫁女满足上述情况下,其依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当外嫁女的土地面临征收时,其依然是被征收对象,应获得合理补偿。
一、农转非土地必须收回吗
农转非土地不是必须收回。农转非即改变农业用地性质,转变为非农业用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二、非农业户口可以土地确权吗
可以。非农业户口人员确权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是有前提条件,并且只限于户口迁出后的本次承包期限内办理该项:
1、在当事人是符合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而迁移户口的前提下,在本次承包期限内,可以继续使用该承包地;
2、在当事人是符合本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而迁移户口的前提下,应把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不能确权;
3、在当事人是符合本法第30条的规定,而迁移户口的前提下,当事人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由原籍地的户主确权。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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