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的刑罚计算方法,具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两者计算的基础不同。先并后减的方法,是以前罪所判处之刑罚及漏判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作为决定刑罚的基础,已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先减后并的方法,则是以前罪尚未执行的残刑与新犯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作为决定刑罚的基础,已执行的刑期,不再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二,两者所适用的对象不同。先并后减的刑罚计算方法只适用于判决宣告前又发现漏判之罪的情况,先减后并的刑罚计算方法只适用于判决宣告以后又犯新罪的情况。
第三,本条的先减后并的刑期计算方法,较之第七十条的先并后减的刑期计算方法,在一定条件下,给予犯罪分子的惩罚更重,主要表现在:
(1)决定执行刑罚的最低期限较高。
(2)实际执行的刑罚可能超过数罪并罚法定最高刑期的期限。
(3)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其执行刑罚的时间越长,决定执行刑罚的最低期限就越高。
由此可以得知,是先减后并的处罚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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