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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不能退股,但可以转让其股份或者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一般是出资额或者收购额。有《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对股东大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但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符合本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二)公司合并;(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60日内,股东与公司未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