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判刑具体如下:
1、强奸妇女1人的,为有期徒刑四年,强奸妇女2人的,为有期徒刑七年,对同一妇女强奸,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一年;
2、轮奸妇女的,为有期徒刑十一年,轮奸妇女增加1人,刑期增加二年,轮奸妇女增加1次,刑期增加二年,强奸妇女三人的,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强奸妇女增加1人,刑期增加一年,在公共场所强奸妇女的,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一、强奸的重处规定具体如下:
1、奸淫13至14周岁幼女的,重处20%,被害人年龄每减少两岁,对被告人再重处5%;
2、强奸怀孕妇女、强奸70岁以上老年妇女、强奸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少女的,从重10%;
3、强奸妇女致被害人轻微伤的,从重5%,致人轻伤的,从重10%,致人重伤的,从重15%。
二、强奸判缓刑的要求具体如下:
1、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
2、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强奸中止和强奸未遂
强奸中止和强奸未遂二者之间的共同点:就是他们都没有把犯罪完成,即犯罪分子主观上所追求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二者的区别在于:犯罪未遂只能发生在着手实施犯罪之后,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和着手实施的过程中;犯罪未遂是被迫的,而犯罪中止是自动的防止了犯罪的结果。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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