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峪关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受理的条件有哪些
1、进出口品种为列入国家名录Ⅱ或Ⅲ类的水产苗种;
2、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3、具备所进出口苗种必需的养护设施和技术条件:
(1)具有完整的防逃、隔离设施;
(2)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具有从事种质、疾病及生态研究的中高级技术人员;
(3)具备开展种质检测、疫病检疫以及水质检测工作的基本仪器设备。
4、进出口苗种不会对生态平衡造成不利影响或产生破坏作用。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6、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嘉峪关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的办理流程
1、申请人申请
2、受理申请,审查申请材料完整性、准确性
3、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审查申请材料,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
4、审批,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5、制作审批证件,根据厅领导审批决定,办理批件,打印证件
6、送达,电话通知申请人,经申请人同意,将证件通过邮寄至申请人指定地址
三、嘉峪关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办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
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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