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实施细则》出台
时间:2023-08-16 23:10:16 20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南京市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实施细则》昨日出台。记者从南京市房产局获悉,《细则》的出台为公房承租权转让明确了阳光操作规则。

《细则》规定,所谓公有住房承租权的有偿转让,是指公有住房承租人(转让人),经房屋出租人(产权人)同意,将租用的公有住房按规定的程序,转让给他人(受让人)承租,并获得一次性转让收益的行为。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公有住房出租人有优先受让权;破套使用的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同套内其他承租人有优先受让权。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的价款,由转让双方协商议定,同时,当事人应向产权人如实申报转让价款。产权人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向转让人收取100—200元的补偿费用,专项用于公有房屋的维修。

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当事人应使用统一印制的规范合同文本,办理公有住房退、承租手续应提交如下资料:转让协议,公有住房租赁合约;转让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经公证的同户籍家庭成员意见;其他证明或全家迁离本市的证明;其他相关资料,承租权转让后,原租赁合约中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归受让人。受让应遵守公房管理的各项规定。受让人可根据房改政策购买所受让的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与受让人(承租人)无特别约定的应予出售。

《细则》还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有住房承租权不得转让:未取得住房租赁合法证件的;有房屋租赁、使用纠纷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拆改结构的,已列入拆迁改造范围的;转让后,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8平方米的;涉及代管产及其他需落实政策房产的;同户籍家庭成员不能协商一致的;有违法搭建的;法律、法规或市政府规定不宜转让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变更承租户名免收补偿费用:承租人死亡,与其同户籍同住二年以上且他处无住房的家庭成员申请继续承租的;法院判决、调解离婚以及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的;承租人已在他处购房或他处有住房户口迁出,与其同户籍同住二年以上的家庭成员申请继续承租的;套式房屋由两人分割承租,相互之间转让承租权的;拆迁安置的几套住房,由一人承租的,安置协议中有其使用份额且他处无住房的人申请承租其中一处住房的;转让人为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

南京市出台政策奖励知识产权创造

日前,南京市正式颁发《关于贯彻南京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人才培养、服务体系建设等多方面进行明确支持。

一是鼓励进知识产权创造和产出。对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申请费、登记费等费用给予补助。突出对专利申请大户的奖励,对专利拥有大户、申请大户,分别给予一定时限的专利维持费、专项补助等方面的奖励。

二是强化知识产权运用与产业化。围绕“4+8+8”产业,每年实施100项重大专利产业化和重大专利技术二次开发项目,对实施成效显著的项目最高补助50万元。同时,在全市“三核多点”的创新园中建设一批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基地。

三是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协作机制和联动机制。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途径解决机制,建立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协调解决机制,为企业知识产权维权和纠纷处理提供有效服务。

四是加快培养知识产权人才。大力实施知识产权人才“百千万”工程,强化企业家知识产权培训,继续推进知识产权工程师培训与评定工作,加快培养一批企业急需的熟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了解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和工作者,培养一批具有较强专业水平、较好职业道德的知识产权代理人。(科技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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