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离婚彩礼的主体资格。实际上,订婚礼物不仅存在于男女之间,也存在于两个家庭之间。因此,诉讼主体资格应分为两种情况:(1)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一方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返还订婚礼物的,彩礼的实际支付人和实际收受人不应列为当事人,但男女双方应是彩礼返还的权利人和义务人。当事人一方以不是实际支付、收受人为由拒绝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提起诉讼要求返还的,因为订婚礼物的送礼人和收礼人不仅限于男女双方个人使用,还可能被女方家庭使用。因此,直接将彩礼的实际赠与人和受赠人列为当事人,既符合实际权利义务,又能真正解决纠纷
其次,离婚彩礼返还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具体诉讼时效的出发点是:(1)未婚给付向对方主张权利而对方拒绝返还的时间;(2)结婚、离婚时,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起计算
聘礼是一方婚前给予另一方的财产。在本质上,它是一种礼物,但不同于一般的无偿礼物,它是一种有条件的礼物,即,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离婚订婚赠与的司法实践:(1)数额较小的赠与不能返还;(2)纯粹是恋爱自愿赠与的赠与不能返还;(3)返还时应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因支付方过错解除婚约的,返还的彩礼比例较小,反之较大
(4)双方已同居或按习俗结婚的,已转换为共同财产或嫁妆的彩礼一般不予返还,虽然他们没有登记结婚
(5)如果他们婚后不在一起生活,他们可以被归还
(6)如果双方在一起生活的时间很短(一般不超过一年),订婚礼物造成一方生活困难,他们可以要求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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