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外,任何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这里的含义是:一是,除上面有权机关外,其他别的机关,如较大市政府、一般设区或不设区的市政府、县、乡政府都不能再设定行政许可,地方党委也不能再设定行政许可;二是,全国人大、国务院、省级和较大市人大、省级政府有权设定许可,但许可的形式只能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形式,不能再用其他红头文件或者通知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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