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标准对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适用范围
时间:2023-07-01 10:43:57 13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我国刑法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立案标准:第一、累计五十万元以上的证券交易成交额;第二、累计三十万元以上的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第三、累计十五万元以上的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第四、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之外的其他没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第五、存在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哪些条件会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以下条件会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1.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2.主体是特定主体,是知悉内幕信息的人;

3.客体是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4.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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