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满足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初次申领、增驾申领、补领、换领或注销申请条件的个人。2.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初次申领、增驾申领、补领、换领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本县市(或在本县市居住)公民、法人;2)国务院联合收割机产品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联合收割机;3)具有联合收割机合法来历证明;4)年龄、身高、视力、听力、四肢条件符合规定,精神正常并且没有影响驾驶的疾病。3.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注销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本县市(或在本县市居住)公民、法人;2)国务院联合收割机产品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联合收割机;3)具有联合收割机合法来历证明。
二、办理材料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初次申领、增驾申领、补领、换领或注销任一项需提交材料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初次申领、增驾申领、补领、换领或注销任一项需提交材料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初次申领、增驾申领、补领、换领或注销任一项需提交材料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初次申领、增驾申领、补领或换领任一项需提交材料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初次申领、增驾申领任一项需提交材料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初次申领、增驾申领任一项需提交材料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初次申领、增驾申领任一项需提交材料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初次申领、增驾申领任一项需提交材料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初次申领、增驾申领任一项需提交材料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初次申领、增驾申领任一项需提交材料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初次申领、增驾申领、补领、换领或注销任一项需提交材料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增驾申领、换领、注销任一项需提交材料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补领需提交材料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初次申领、增驾申领、补领或换领任一项需提交材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备齐资料可在网上提出申请。
2.受理
新会区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站核实申请人提交资料,对需要补正或补齐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批
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审批人完成对材料的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相关文书、证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获取办理结果:
受理后审核符合条件的现场或两个工作日内由新会区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站通知申请人核发《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或相关文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备齐资料可到江门市新会区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站申请。
2.受理
江门市新会区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站接收并核实资料,对需要补正或补齐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现场直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批
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审批人完成对材料的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相关文书、证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获取办理结果:
受理后审核符合条件的现场或两个工作日内由江门市新会区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站通知申请人核发《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江门市新会区振兴二路73号
五、办理时限
2(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新会区农林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06年)
第十六条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向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申领驾驶证。
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应当对符合国家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考试。考试合格的,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发驾驶证。
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06年)
第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经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登记后,方可使用。登记之前,需要临时使用的,必须取得临时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47号)(2011年)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06年)
第十五条已经办理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一)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登记内容变更的;(三)用作抵押的;(四)报废的。
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06年)
第十四条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机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三)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
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
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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