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不预约就直接去上海离婚?
时间:2023-11-05 03:30:08 21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离婚需提前预约,双方需满足一定条件,如已办理结婚登记、自愿离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需要提前预约。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已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且必须是自愿离婚;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就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需要哪些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零零五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双方自愿离婚;

2. 年满三十周岁;

3. 不存在配偶、父母、子女等亲密关系;

4. 没有重婚、没有近亲属关系;

5. 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离婚的其他情形。

如果双方符合上述条件,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在办理离婚登记时,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居住证)、身份证件复印件、双方当事人照片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如果未办理离婚登记,则无法办理子女户口登记、提取子女户口簿、申请办理出国(境)证件或者办理其他相关事项。

结语: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自愿离婚、年满三十周岁等。只有符合条件的夫妻才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在办理过程中,需要携带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等。如果未办理离婚登记,将无法办理子女户口登记等事项。因此,办理离婚登记前请务必提前了解相关规定。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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