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凡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以及到农村租赁荒山、荒滩、土地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由企业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并可凭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证明,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基金中给予适当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工商、税务、土地、农业、城建等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制定财税优惠政策,开业头二年应免缴所有地方性税费。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金融机构应提供质(抵)押贷款的支持。新办的各类商品交易市场,要优先给下岗职工提供一定比例的摊位;市场协管员和保安人员应主要吸收下岗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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