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低。以长沙市为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缴费缴费标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共五个档次,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享受的基础养老金为每月6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每月最低为15元,最高为每月60元,所以,在农村人口缴费满15年时,农村养老保险每月领取标准为每月75元到120元。这样的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不能达到老有所养的目的,无法让农村人口在老年时有个稳定可靠的收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缴费也无法带动缴费的积极性,长沙市的缴费标准为五个档次,对应最低档次的财政补贴每年30元,每提高一个档次,区县财政对应增加5元补贴,补贴标准低,无法带动农村人口参保积极性。
2、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参保率尚未达到全覆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社会保险属于强制保险,符合条件的人口都要参加,但目前农村养老保险缴费尚未达到全覆盖。政府的宣传途径不足,农村人口可能了解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强制性,但没有让农村人口充分了解到农村养老保险的优越性。每年的宣传可能就是在缴费时由村干部或者社会保障专干上门收缴时的只言片语,村民很少了解到农村养老保险中政府的补贴、农村养老保险的框架和运行模式以及对村民的好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缴费也每年集中在一个月到两个月时间完成,对于那些在外经商和就业的人员可能无法在指定的时间内缴费。,长沙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参保率为98。15%。
3、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基金和账户管理工作有待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属于社会保险,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要求,对于基金的监管应当有严格的程序。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也有着其自身的特殊性,村民分散在辖区内各个偏僻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可能腾出如此多的人力物力来收缴养老保险费,也不可能全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待遇。所以,各地的做法都是由村干部或者乡镇指定的社会保障专干等人收取养老保险费,由银行代办待遇发放。但在这个过程中,村干部的素质参差不齐,进一步加强收费的监管尤为重要。农村人口众多,而公安部门过得人口注销系统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待遇发放系统不能互访,导致死亡人口有时无法及时上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多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给基金带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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