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处分权的合同有下列规定:如果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的,合同有效,但是物权不一定转移,即原所有权人有权追回被处分的财产;但受让人如果已经善意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的,则原所有权人不能追回,但可以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无处分权合同的生效条件
根据《民法典》对无处分权合同的法律规定,无处分权合同具体包括如下情形:
1、无处分权合同的首要生效条件是无处分权合同应当是依法成立的;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此时被代理人的追认是无处分权合同的生效条件;
3、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4、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还需要根据合同效力规定的具体情况而言,不得仅以此情形认定合同无效,也就是说这类无处分权合同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并且没有违反合同的效力规定的,就会生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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