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如何维权?
时间:2023-07-29 21:51:42 5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维权:

1、企业与侵权人之间签订了合同,且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当地仲裁机构或者双方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没有仲裁协议或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该企业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侵权人予以赔偿。

辽宁一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获赔45万元

辽宁省沈阳市某化工企业原高管刘某掌握该公司大量的商业秘密,并与公司签有“保密合同”,但是刘某离职后与妻子另办公司,从事与原企业几乎一致的经营活动。原企业遂以“商业秘密被侵犯”为由将刘某夫妇起诉到法院,索要赔偿。日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原告获得45万元的赔偿。据了解,刘某2005年2月被聘为沈阳某化工有限公司高管,主要负责向该公司的美国总部汇报业务等。在日常工作中,刘某掌握公司大量的商业秘密,该公司遂与刘某签订了一份《保密合同》,明确约定:刘某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离职之日起的2年内,违约金为刘某任职期间最高年度收入的50倍。2007年4月,刘某突然提出辞职。同年5月,沈阳利化工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刘某的妻子,刘某则是公司的股东,任监事一职。沈阳某化工有限公司称,沈阳利化工有限公司成立后,刘某利用在原企业任职期间所掌握的大量的核心信息,从事着与原企业经营活动内容几乎完全一致的业务,获取了较高利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沈阳利化工有限公司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刘某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原告的商业秘密,赔礼道歉以及判令刘某夫妇赔偿各项经济损失80万元。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商业秘密的侵犯,形成了不正当竞争,应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对此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刘某同意停止侵权,并向原企业书面赔礼道歉,支付赔偿金45万元。(知识产权报张喜)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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