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在什么情况下丧失优先购买权
时间:2023-05-08 09:50:42 3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租人优先购买房屋的主张:(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售给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孙女;(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未在15日内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办理登记手续的。”这四条法律理由的规定反对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这是基于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因为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以债权为基础的,物权优先于债权。理论上,这称为优先购买权的竞合或存在。物权优先购买权优先于债权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将出租房屋出售给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孙女等近亲属的,承租人不得以近亲属的亲属关系主张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出租人的近亲也有优先购买权,这种优先购买权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可以对抗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值得研究的是,这种基于亲属关系的优先购买权是否是一种新的优先购买权,其法律依据是什么?放弃优先购买权,当然不应主张优先购买权。15天是固定期限。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必须在十五日内表明态度。如果他没有表达清楚,他将被视为放弃了他的权利。第三人善意取得租赁房屋的所有权。第三人出于善意,不知道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即善意。构成善意取得的,立即取得所有权。如果承租人再次主张优先购买权,将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依法取得的实时所有权。根据司法解释,侵犯优先购买权的救济方式是损害赔偿。这是好事,但损失如何认定,损害赔偿责任如何认定,司法解释没有给出办法。在司法实践中不得操作。关键在于如何计算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损失。我的想法是,根据优先购买权产生时的房价和侵权后的房价,差额可以算作损失。另一种方式是参照违约金的一般计算标准确定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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