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春出租汽车资格许可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二、宜春出租汽车资格许可办理依据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十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三、宜春出租汽车资格许可办理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男60岁、女50岁以下,身体健康,取得驾驶证3年以上。旅游客运汽车驾驶员还必须连续从事3年以上大、中型客车驾驶工作;
(二)遵守法律、法规;
(三)被吊销营运资格证件的,须期满5年以上;
(四)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
(五)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1、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2、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3、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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