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面履行原则;
(1)依约履行;
(2)依法履行;
(3)履行的义务内容包括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4)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和解除。
2.诚信履行原则;
3.节约资源、保护生态原则。
一、附随义务和从合同义务的区别是什么?
附随义务和从合同义务的区别是目的及不确定程度和违反的法律后果都不同。附随义务,是指并非自始确定的、而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旨在更好地实现当事人利益的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二、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什么原则不得违背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有:
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5.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6.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三、附随义务包括哪些
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狭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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