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三种罪名: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这些罪名均涉及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和水产品捕捞规定,以及固体废物防治制度。其中,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则是指行为人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1.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以及禁止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水产品捕捞的行为。客体是水产品,这里的水产品,是指自然野生的水产品,不包括人工养殖的水产品。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
2、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制度。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人体健康的行为。
3、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犯罪对象是境外的各种固体废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
破坏资源类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破坏资源类犯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资源法律法规,破坏国家资源或者国家保护的特定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333条的规定,破坏资源类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1. 破坏国家保护的草原、森林、农田、养殖场、渔业水域、水利工程等;
2. 破坏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3. 非法采矿、非法运输矿产品罪;
4. 非法收购、运输、利用国家保护的野生植物;
5. 非法猎捕、杀害、贩卖、运输、利用野生动物罪;
6. 非法侵占自然保护区内珍贵动植物资源;
7. 非法开垦、滥伐森林等。
破坏资源类犯罪属于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国家资源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和损失。根据我国《刑法》第333条的规定,破坏资源类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以上七点。对于破坏资源类犯罪行为,我国刑法采取了高压打击的态度,对犯罪行为者将依法予以严惩。
以上是对三个罪名的简单介绍和分析,可以看出这些罪名都是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国家资源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和损失。对于这些犯罪行为,我国刑法采取了高压打击的态度,对犯罪行为者将依法予以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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