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首是我国刑法设置的激励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并体现宽严相济处罚原则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在于促使犯罪分子通过交代自己或他人的罪行而便于司法机关侦破刑事案件,及时打击和预防犯罪。自首是司法机关在定罪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法定量刑情节。本着这种宽严相济的处罚原则,我国在相关的法律中对一般立功条件规定了两个成立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一般而言,犯罪嫌疑人只要符合前述两个条件,即可认定为自首。
2、行为人自首之后是否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这是自首之后导致的必然后果,即行为人因自首引起的法律后果就是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或裁判,这是自首之后的事后行为。在1997年修订刑法之前,自首的要件有三个: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
3、是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而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删除了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规定,这种删除只是形式上的改动,在实质要件上,成立自首仍要求犯罪分子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
一、自首的司法认定情形有哪些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4、可供自首的对象: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2)其所在单位。
(3)城乡基层组织。
(4)以上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员。
二、故意伤害自首可以减刑多少年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受害人轻伤二级或轻伤一级,按照刑法234条的立法原则,
量刑原则应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受害人重伤,按照刑法234条的立法原则,
量刑原则应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为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受害人终生残疾,按照刑法234条的立法原则,
量刑原则应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4、如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受害人轻微伤甚至不足轻微伤,那么不构成犯罪,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43条承担行政责任。
5、犯罪嫌疑人自首,是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法定事由。至于能够减轻处罚到什么程度,由司法机关根据案情,在法定的原则内作出判决。
6、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或犯罪嫌疑人,应依法承担受害人提出的合理范围之内的民事赔偿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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