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涉外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情形
公安机关涉外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行政拘留、限期出境、遣送出境、限期出境等,行政拘留适用非法出入境等人员。
二、相关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四十二条外国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拘留审查:
(一)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二)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三)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
(四)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
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询问。
拘留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拘留审查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四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拘留审查:
(一)被决定遣送出境、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的;
(二)不应当拘留审查的;
(三)被采取限制活动范围措施的;
(四)案件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的;
(五)其他应当解除拘留审查的。
第二百四十六条外国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遣送出境:
(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
(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
(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
其他境外人员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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