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为致残等级的,享受下列保险待遇:
1.致残一级至十级的,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根据不同致残等级,分别为伤残职工负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的24个月至6个月。其中: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2.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负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的90%至75%,其中: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的,应当按照基本养老金的标准由企业补足差额部分。
参见:《关于天津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的暂行规定》(津劳险[1997]37号)
执行日期:19961001
全文38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