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顿和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
时间:2023-06-05 18:15:21 45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内容提示:

统一市场经纪资格和职业中介资质认定办法

严格市场准入制度

建立市场定期清理检查制度

加强市场监督管理

(一)统一市场经纪资格和职业中介资质认定办法

1、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我省有关法规的规定,从有利于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督管理和培育发展的目的出发,全省应实行统一规范的劳动力市场经纪资格和职业中介资质认定办法。

2、劳动力市场经纪资格和职业中介资质认定,是登记核发《职业介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重要前提。各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4-11月,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好辖区内劳动力市场经纪资格和职业中介资质认定申报工作,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考核认定,核发全国统一的《经纪资格证书》和全省统一的《职业介绍许可证》。

(二)严格市场准入制度

1、要严格依法把好职业中介登记领证(照)关。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必须经过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的职业中介资质认定和经纪资格认定,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实行企业化经营和营利性的还必须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2、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在登记核发《职业介绍许可证》和登记注册或年检时,应同时检验其是否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的职业中介资质认定和经纪资格认定。

(三)建立市场定期清理检查制度

要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把日常监督管理与组织专项检查结合起来,建立劳动力市场定期清理检查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组织专门力量,对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有关机构认真进行专项清理检查和登记。

(四)加强市场监督管理

1、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据劳动力市场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劳动力市场的监督,依法查处各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2、对违法违规行为,应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经纪资格证书》、《营业执照》或取消其职业中介经营范围。

3、坚决取缔无证照或超范围非法职业中介活动;查处刊播各种虚假劳动就业广告和信息的行为;严厉打击以介绍就业为幌子进行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对触犯刑律的,要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详见江苏省工商局、劳动保障厅《关于整顿和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的通知》(2001年5月30日苏工商市[2001]213号、苏劳社就[200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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