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对妇女生育证明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法规定,妇女生育证明必须由县卫生局核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全国母婴保健工作的实施监督管理,以及医疗保健机构有责任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了妇女生育证明的主要相关规定,包括三个方面:1.如果未取得县卫生局核发的母婴保健助产技术服务许可证,就擅自出具《出生医学证明》;2.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3.医疗保健机构有责任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母婴保健法对孕产妇和育龄妇女有哪些保障?
母婴保健法是为了保障母婴健康而制定的法律,它对孕产妇和育龄妇女提供了多种保障措施。首先,该法规定了孕产妇享有产前诊断和产后检查的权利,并且禁止对孕产妇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其次,该法规定了禁止任何形式的非医疗原因对孕产妇进行剖宫产手术等过度治疗,保障了孕产妇的权益。此外,该法还规定了育龄妇女享有基本的避孕措施,并且禁止对育龄妇女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总之,母婴保健法为孕产妇和育龄妇女提供了重要的保障措施,保障了他们的健康和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是为了保障母婴健康而制定的法律,它对孕产妇和育龄妇女提供了多种保障措施。该法规定了孕产妇享有产前诊断和产后检查的权利,并且禁止对孕产妇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此外,该法还规定了禁止任何形式的非医疗原因对孕产妇进行剖宫产手术等过度治疗,保障了孕产妇的权益。总之,母婴保健法为孕产妇和育龄妇女提供了重要的保障措施,保障了他们的健康和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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