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名称:执业药师首次注册
设定依据: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家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人发[1999]34号、国药管人[2000]156号《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第二条: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本辖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
第三条: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并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师身份执业。
申请条件:已获得执业药师资格并在执业范围内工作尚未注册者。本省属地
申报须提供材料:
1、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近期1寸免冠正面照片3张
4、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5、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6、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许可时限:首次注册和再次注册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变更注册自受理申请变更注册之日起7个工作日
收费及依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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