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效判决确认债权的转让属私法行为。
生效判决所确认的私法债权的转让在本质上属于私法行为,而非公法行为。如前文所述,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私法债权,在诉讼中随着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而获得生效判决既判力的确认。而既判力在本质上属于实体法(私法)属性的效力,它源于判决所确定的实体法律关系,从而对当事人产生约束性效果,要求其按确定判决处理其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确认后的债权仍属私法(民事实体)债权,其本质属性(私法属性)并未发生改变,故而可依法处分。而该转让行为也只能定性为私法行为,而非公法行为。
2、生效判决确认债权的转让不能等同于买卖判决。
对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的转让,不能等同于对生效判决的买卖。笔者认为,生效判决对争议债权的确认效果源于生效判决的效力(既判力),但不能人为地将二者混为一谈。获得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本质上属于私法债权,应当归入私法概念的范畴,而生效判决的效力则属于公法意义上的概念范畴,其执行力属于公法属性的效力,而既判力则兼具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属性。二者分属私法与公法的概念范畴体系,不能混同。
一、股东向公司借款违法吗
股东为自然人的,其向公司借贷的行为应为有效。理由是:
1、因公司股东仅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公司法才对公司的资本增减、对外投资等作了若干限制。但从民法原理来看,公司法在本质上属于私法范畴,私法主张意思自治,除公司股东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不允许自然人股东向公司借贷以外,公司可以自主决定将自己所有的资产出借给公司的自然人股东。
2、与企业之间借贷不同,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是持肯定态度的,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具有合法性,受法律保护。同时,我国现行《公司法》及相关法律并未禁止自然人股东向其投资的公司借款,作为一个成文法国家,法无明文禁止的行为不违法,自然人股东向其投资的公司借款的行为并未为我国现行法律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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