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到居委会开居住证明怎么开
时间:2023-05-03 14:03:24 44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离婚到居委会开居住证明怎么开

居住证它的办理步骤如下:

(一)提交办证人居民身份证或原职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流动人口婚育证原件、复印件等资料。

(二)填写居住人口登记表。

(三)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事业、企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并且内部需要集体办证的。

二、结婚期间女方是否有居住权

夫妻中女方是否有居住权要看具体情况。居住权需要签订居住权合同并办理居住权登记才能设立。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三、居住权的性质

(一)居住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权制度,属于物权,是一种他物权。

由于居住权人可以对房屋直接行使其权利,但房屋所有人并无为之有积极作为的义务,故居住权属于物权。同时,又由于居住权只有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设定,因而居住权又属于他物权。

(二)居住权的主体范围限定为特定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如合伙团体)不可以成为居住权主体,其主体范围具有有限性。

(三)居住权的客体为他人的所有的建筑的全部或一部分,还包括其他附着物。

居住权的客体为他人的住房以及其附着物。故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设立居住权。

(四)居住权是因居住而对房屋进行使用的权利,也就是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活用房的需要而设定的权利。

(五)居住权具有时间性,期限一般具有为长期性、终身性。

居住权的期限可由当事人在合同或遗嘱中确定或约定,如果没有对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则应推定居住权的期限为居住权人的终身。这是因为居住权是用来供没有房屋的人居住的,所以权利人对房屋的居住权如果没有约定的话,应当理解为与其生命共始终。

(六)居住权一般具有无偿性,居住权人无需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对价,所以被称为“恩惠行为”。

这也是由居住权的性质、本质而决定了其应当是一种无须支付对价的无偿行为,即使居住权人在其居住期间可能需要支付给所有人一定的费用,但它必然要低于租金,否则也就无设立之必要。

(七)居住权具有不可转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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