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非法销售及燃放烟花爆竹处罚
批发企业
1.未在其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批发企业名称、粘贴防伪标识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罚款;
2.未按照规定回购、回收或者提供场所代为保管烟花爆竹的,责令限期改正;
3.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0元罚款。
临时零售经营者
1.未按照规定悬挂安监部门统一监制的零售网点标志的,由区、县(市)安监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
燃放者
1.燃放擦炮、拉炮、摔炮、纸手榴弹和单体药量超过三十克的烟花爆竹的;
2.人、动物、车辆、建筑物投掷燃放烟花爆竹的;在高层建筑、构筑物上悬挂、垂吊燃放烟花爆竹的;
3.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
4.以其他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情形,由市或者区、县(市)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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