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验期不能折抵刑期。
缓刑考验期满,没犯事的不再执行实刑,视为刑罚执行完毕
假如考验期内犯事,则撤消缓刑执行刑罚,按判决时间执行,考验期不能折抵。
为正确的理解和适用《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将其修改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将前罪判决前羁押的时间折抵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后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综合上面所说的,抵刑期就是把之前所被拘留的日子会在正式的判决之后而减去,不管是被管制还是被拘役以及被判有期徒刑都是可以实施此行为的,但判决的情况不同所存在的抵刑期日期就会有所不一样,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办理。
一、有期徒刑3年缓刑2个月什么意思
“有期徒刑3年缓刑2个月”的意思是罪犯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2个月就是有期徒刑的刑期是3年,考察期(缓刑期)是2个月。
如果在在这期间没有犯罪或者被发现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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