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正版化的工作责任制度
时间:2023-08-13 14:52:49 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软件正版化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配合局办公室做好软件正版化工作,督促本科室工作人员严格遵守软件正版化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局机关工作人员要签署《使用正版软件承诺书》,严格遵守软件正版化工作相关规定,不得私自在工作用计算机上安装非正版软件,不得擅自卸载由单位配置的工作用正版软件。

关于启动软件正版化工作的通知

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动地州市政府(行署)及其部门软件正版化工作的通知》(新政发[2005]151号,下简称《通知》)精神,为全面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自2005年10月起,我州正式启动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软件正版化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任务

保护和使用正版软件,清理和抵制盗版软件,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树立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重要保证,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改善投资环境的现实需要。为切实加强软件正版化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州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州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王建中自治州副州长

副组长:阿不力米提州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邱建玉州文体局副局长

宋德华州财政局副局长

黄平州政府办公厅信息化办公室主任

自治州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文体局新闻出版处,办公室主任由州文体局新闻出版处处长庞斌同志担任。

根据国办函[2004]41号《通知》和自治区新政办[2005]151号《通知》精神,自治州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必须在2005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高度重视,把带头使用正版软件作为维护政府形象,端正机关作风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制订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软件正版化工作按时顺利完成。

二、围绕目标,分步实施

本次软件正版化工作的范围为自治州政府及其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勤俭节约,合理开支\"的原则,自治州正版软件由自治区统一招标采购,采购资金由自治州和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共同承担,并申请自治区有关部委协调软件厂商给予部分捐赠。

软件正版化工作分四阶段实施。

(一)调查摸底阶段:2005年10月1日至2005年10月15日。各部门对软件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现有计算机的种类、数量;正版软件、盗版软件的种类、数量。自查结果尽快报自治州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编制计划、集中采购阶段:2005年10月1至2005年11月30日。自治州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上报的自查情况进行核算、统计和汇总,并编制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通用办公软件需求计划,由自治区统一招标采购。

(三)软件配给更换阶段:2005年12月1日至2005年12月30日。根据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需求进行软件配给,并组织技术人员指导完成软件的安装工作。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2月20日。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正版软件更换完毕后,要组织相关人员对更换使用正版软件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在此基础上自治州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将予以通报。

三、齐抓共管,协同推进

新闻出版(版权)、信息化、财政等部门要在自治区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明确任务,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软件正版化工作。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软件使用情况的监督;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软件的技术咨询和服务水平;财政部门负责所承担的采购资金的落实工作,并在软件正版化工作结束后,监督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加强软件资产管理,对达到固定资产价值的软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

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软件正版化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机关工作人员保护知识产权的自觉性,引导广大群众牢固树立使用正版光荣、使用盗版可耻的观念,使软件正版化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为,从而使我州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更上一个台阶。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五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第八条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九)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第九条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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