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查封资产的程序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是在执行阶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二、企业破产程序一般要多久
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没有固定的具体期限,主要取决于公司的剩余资产有多少,以及债务的复杂程度等因素。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具备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才有资格申请破产。个体户及承担无限责任的组织,均不能申请破产。
一般来说,申请破产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破产申请、企业主体资格证明、法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以及附审计报告。但是,当事人的破产申请只是破产程序的启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程序。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破产申请之后,主要就申请人所上交的申请书内容是否合法、所附材料是否齐全等形式要件进行审查,而不进行实质性审查。
三、对破产财产的认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及国务院国发[1994]59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破产企业的以下资产属于非破产财产,应在审计确认破产企业清算资产负债表时,予以审计剥离:破产企业职工住房;破产企业所属的学校、托幼园、医院等福利性部门和设施;保障职工福利区的生活后勤部门,如职工生活用供水、供电、供暖等设施;工会经费形成的自有资产;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
对以上非破产财产进行审计剥离时,应注意做如下处理:企业所属学校、托幼园、医院、保障职工福利区的非盈利性生活后勤部门等机构实行独立核算或分账核算的,应按部门整体将相关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全部剥离,并清理与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剥离后原则上相互应不再有债权债务关系;职工住房包括其配套设施无论其是否已按照房改政策给职工进行了产权出售,均属于非破产财产要予以剥离;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但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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